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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網頁 : / 稅務注意事項 / 開立發票 


憑證取得: 

  1. 所有進貨及費用皆應取得有貴公司(行號)抬頭、日期、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包括水電費、郵電費、加油單、交際費、文具用品等。交際費、職工福利費及九人座自用成人小客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及一般普通收據可依法入帳但不得扣抵營業稅,貴公司(行號)仍應按規定取得,以免成本或費用不夠。水電費、郵電費若非以貴公司(行號)為抬頭,沒有貴公司(行號)統一編號之憑證亦不得扣抵營業稅。

  2. 薪資之發放應編製薪資印領清冊,並注意有無扣繳問題。薪資以外的給付應依法辦理扣繳,扣繳稅額新台幣2000元以上即需辦理扣繳。扣繳標準表可向本事務所索取。若有租金支出部份亦應注意支出金額是否超過新台幣   20000元之標準,並依法辦理扣繳。

  3. 若有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情形,須取得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給本事務所作帳,不可跨期申報。〈如1,2月這期就要在本期申報,不可跨至3、4月才報)

  4. 營業人不可取得前手之發票扣抵營業稅額,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否則國稅局將科以重罰。


  • 普仁記帳士事務所 

  • 電話:(03) 436-1302  地址:桃園巿中壢區普慶路218號   地圖

  •   手機0937103548  連絡人黃小姐     

  • 電子信箱:maylinbox@yahoo.com.tw           (本網站由本所自行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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