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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2023年起稅籍登記 新增網域、網址及會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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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立注意事項
銷貨對象為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其稅額為外加方式,即銷售額 ×0.05=稅額,銷售額+稅額=總金額,若以總金額算回之計算方式為總金額 ÷1.05=銷售額,銷售額 ×0.05=稅額。對象為自然人(或外銷)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二聯式發票可免書立抬頭。金額若有小數位數要以四捨五入法取至整數。
每本發票皆連號不能跳開,應以日期順序開立,開立錯誤時,當期則須取回扣抵聯及收執聯黏貼於原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依稅法規定,只要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向客戶收取費用,無論對方是否向貴公司索取發票,貴公司(行號)皆有開立發票之義務,否則即有逃漏稅之嫌,國稅局可依法懲處。
若貴公司(行號)為使用信用卡刷卡之特約商店,應在每筆刷卡後開立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內註明簽帳單號碼或將簽帳單影印黏貼於後,因使用信用卡刷卡之特約商店是否誠實開立發票為日後國稅局必查之對象。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48 條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第)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誤開發票莫苦惱,儘早報備省荷包
誤開發票莫苦惱,儘早報備省荷包
某餐飲業王小姐來電詢問,員工誤將二聯式發票金額500元誤植為500,500元,無法向消費者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不慎誤開鉅額統一發票,應將誤開之發票收回作廢並按正確金額另行開立。如未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連同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且依實際交易資料(本例為金額500元而非誤植之500,500元)申報繳稅,則可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不慎誤開鉅額統一發票,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可免受罰。但1年內有相同情形達3次以上者,就沒有免罰之適用。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