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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2023年起稅籍登記 新增網域、網址及會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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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較常發生之營業稅違章案件,營業人應多留意,以免受罰。
實務上較常發生之營業稅違章案件,營業人應多留意,以免受罰。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等,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應納稅額亦須申報。
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申報銷售額前,應逐筆檢查有無已開立之發票,誤予截角作廢,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及銷項稅額情事。
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僅量以抬頭有客戶名稱及書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為支付工具)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收銀機油墨應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致造成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而受罰。
開立發票給營業人,不要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
一般計稅營業人銷售非本業之商品、勞務或固定資產,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入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 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四、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登載錯誤,其自行發現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通知後,已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更正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其登載錯誤係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者,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五、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但屬字軌號碼重複開立者,應以營業人主動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為限。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
第 24 條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48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